《阿喜聊天室》出差旅費報支模糊多 公務員稍不慎易入罪
貪污是軍公教人員一輩子最怕沾上的罪,偏偏行政院主計總處有關出差旅費的報支規定或語意模糊,或未能隨交通、上班或工作樣態適時調整,有些一線主計人員各有認定,再加上個人好惡、工作情緒,很容易入人於罪。如果一些主管官員又遇事輕忽、逢法推拖,又變成官僚殺人! 出差、交通、地點,計算樣態多 出差因為有交通旅費可領,加上普遍被一般公務員認為是借機出去散心;所以,除了主計相關法令要清楚明確之外,政風人員不能見獵心喜,檢調機關特別不能拿大砲打小鳥,對於十萬元以下的事件不知兼顧理情,強行起訴,擔誤善良公務員一生名譽和職務。 客家事務委員會前組長姚敏貞是殘酷事例。她因出差旅費三萬多元的認定不一,身陷司法缠訴三年多,雖經高院二審判定無罪,監察院也不予懲處,但提前退休無職,至今身心俱疲。 她退休前三年調至客委會苗栗,並被派駐屏東,因兩地有場館或活動執行,經常往返出差,如此住籍地和兩地辦公室中間奔波,基於人倫常情,如果連續出差適逢休假,有時就會往返銅鑼和台北。此一交通費被檢舉出差起迄地點報支不實,被政風人員帶去廉政總署自首,從此身陷官司訴訟長達三年。還好,高等法院認定她無詐欺的犯意,終於獲判無罪,還她清白。 檢視主計總處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,確有規定或說明不盡周延,常令公務員無法理解,甚至誤解。理由是,固然主計總處會主動修訂該要點,惟其修訂如存模糊不清條文,且公告函文只發主計單位,而一般公務員對此純屬庶務、非關公務的事項,大都仰賴人事及會計單位的專業審核,核准就領、不准就退,但一旦主計人員對法令解釋不一,公務員就容易陷入被告的困境。 事實、核實、覈實,做實不簡單 公務員出差旅費的認定問題出在,現行要點並未載明差旅的起迄地點必須覈實申報,僅在第十二條規定,旅費應按出差必經的順路計算。另在解釋彙編說明「既由機關派遣,自以機關所在地為出差起點」,致使大多數公部門主計人員檢核或員工報支差旅費,皆以此作為往返地點的填報及審查名目,而且行之有年。 出差習慣都是從住家或其他因人而異較便捷的地點往返,不會沒事特別繞道辦公室打卡完再出發或回住所。實務上,對於非居住於機關同地區的出差,或不同態樣的個人行程,很難「覈實」報支起訖地點及交通工具費用。而該要點第五條明訂交通費,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的飛機、高鐵、船舶、汽車、火車、捷運等費用應覈實報支;另在解釋彙編說明「儘量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短行程」。 火車是在無需單據中最便捷的交通工具,如果遇到無需票證的申報,一般公務慣例便都用火車票資報支。該解釋彙編又公告「若從住家到出差地較辦公室到出差地便捷省錢時,則應報支從住家起訖」,前述規定的審核既無法達到公平、公正與透明的一致性,反增主計或政風人員審查每個出差者申報是否覈實的困難。 倘若真要嚴厲控管出差旅費,一般主計單位因人力問題,向來採取形式審查,要求覈實的規定形同虛設,稍有不慎反發生是否覈實的紛爭、事端,演變成為機關內部少數人員挾怨報復、告發使人入罪的工具。 法律、制度、規定,隨情理而變 總而言之,公務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五與要點十二或相互矛盾、或不合常理,產生灰色地帶,造成原本報核出差旅費的慣例反成使人入罪的陷阱。「覈實」的確不宜如同業務經費核銷,全然引用於公教員申報差旅費上,否則容易產生情輕法重的冤獄。 黑格爾說:「法律決非一成不變的,相反地,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,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。」傑弗遜說:「法律和制度必須跟上人類思想的進步。」法令貴在清楚、合理、合情、因時進步,容易執行。覈實沒錯,但如果被覈實的證據不符事實、情理或常態,規定就得改了。 無端的訴訟和冤獄是政府最大的失德,主計總處加油了!

貪污是軍公教人員一輩子最怕沾上的罪,偏偏行政院主計總處有關出差旅費的報支規定或語意模糊,或未能隨交通、上班或工作樣態適時調整,有些一線主計人員各有認定,再加上個人好惡、工作情緒,很容易入人於罪。如果一些主管官員又遇事輕忽、逢法推拖,又變成官僚殺人!
出差、交通、地點,計算樣態多
出差因為有交通旅費可領,加上普遍被一般公務員認為是借機出去散心;所以,除了主計相關法令要清楚明確之外,政風人員不能見獵心喜,檢調機關特別不能拿大砲打小鳥,對於十萬元以下的事件不知兼顧理情,強行起訴,擔誤善良公務員一生名譽和職務。
客家事務委員會前組長姚敏貞是殘酷事例。她因出差旅費三萬多元的認定不一,身陷司法缠訴三年多,雖經高院二審判定無罪,監察院也不予懲處,但提前退休無職,至今身心俱疲。
她退休前三年調至客委會苗栗,並被派駐屏東,因兩地有場館或活動執行,經常往返出差,如此住籍地和兩地辦公室中間奔波,基於人倫常情,如果連續出差適逢休假,有時就會往返銅鑼和台北。此一交通費被檢舉出差起迄地點報支不實,被政風人員帶去廉政總署自首,從此身陷官司訴訟長達三年。還好,高等法院認定她無詐欺的犯意,終於獲判無罪,還她清白。
檢視主計總處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,確有規定或說明不盡周延,常令公務員無法理解,甚至誤解。理由是,固然主計總處會主動修訂該要點,惟其修訂如存模糊不清條文,且公告函文只發主計單位,而一般公務員對此純屬庶務、非關公務的事項,大都仰賴人事及會計單位的專業審核,核准就領、不准就退,但一旦主計人員對法令解釋不一,公務員就容易陷入被告的困境。
事實、核實、覈實,做實不簡單
公務員出差旅費的認定問題出在,現行要點並未載明差旅的起迄地點必須覈實申報,僅在第十二條規定,旅費應按出差必經的順路計算。另在解釋彙編說明「既由機關派遣,自以機關所在地為出差起點」,致使大多數公部門主計人員檢核或員工報支差旅費,皆以此作為往返地點的填報及審查名目,而且行之有年。
出差習慣都是從住家或其他因人而異較便捷的地點往返,不會沒事特別繞道辦公室打卡完再出發或回住所。實務上,對於非居住於機關同地區的出差,或不同態樣的個人行程,很難「覈實」報支起訖地點及交通工具費用。而該要點第五條明訂交通費,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的飛機、高鐵、船舶、汽車、火車、捷運等費用應覈實報支;另在解釋彙編說明「儘量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短行程」。
火車是在無需單據中最便捷的交通工具,如果遇到無需票證的申報,一般公務慣例便都用火車票資報支。該解釋彙編又公告「若從住家到出差地較辦公室到出差地便捷省錢時,則應報支從住家起訖」,前述規定的審核既無法達到公平、公正與透明的一致性,反增主計或政風人員審查每個出差者申報是否覈實的困難。
倘若真要嚴厲控管出差旅費,一般主計單位因人力問題,向來採取形式審查,要求覈實的規定形同虛設,稍有不慎反發生是否覈實的紛爭、事端,演變成為機關內部少數人員挾怨報復、告發使人入罪的工具。
法律、制度、規定,隨情理而變
總而言之,公務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五與要點十二或相互矛盾、或不合常理,產生灰色地帶,造成原本報核出差旅費的慣例反成使人入罪的陷阱。「覈實」的確不宜如同業務經費核銷,全然引用於公教員申報差旅費上,否則容易產生情輕法重的冤獄。
黑格爾說:「法律決非一成不變的,相反地,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,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。」傑弗遜說:「法律和制度必須跟上人類思想的進步。」法令貴在清楚、合理、合情、因時進步,容易執行。覈實沒錯,但如果被覈實的證據不符事實、情理或常態,規定就得改了。
無端的訴訟和冤獄是政府最大的失德,主計總處加油了!

